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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蒲小皓、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我为了家庭生活,在矿山上打工十年。在矿山关闭后,我回家务农,被告和被告父母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让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陈述有不实之处。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和好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2年11月24日依乡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5月9日生长子赵**,1997年1月10日生次子赵**,现均在外打工。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家务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产生矛盾,数次闹离婚,原告认为对被告已无感情,遂请求调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孩子,应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与稳定,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宜共同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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