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齐*诉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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