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