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于2015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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