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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