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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韩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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