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以经亲友劝和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某承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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