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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少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及共同债权重新认定,并依法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又以考虑孩子即将面临中考,为保障孩子安心学习,愿意按原判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张某某负担,余300元退回张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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