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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大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以请求依法分割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村7号房屋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余150元退回李某某本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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