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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许*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川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包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包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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