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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民一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以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上诉人赵*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负担,余150元退回王*本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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