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申请人殷xx与被执行人朱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殷xx与被执行人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储蓄存款,未在工商局注册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未在临潭县交警大队进行车辆登记,未在临潭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登记办证,家中亦无可供执行固定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殷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xx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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