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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雍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生育儿子雍*甲。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因被告常回娘家居住,不干农活,导致婚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感情淡漠,也不抚育孩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雍*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56000元、首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耳钉一对(总价值19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参加庭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腊月3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3年3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3年9月30日生儿子雍某甲。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2月初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9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本、以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且育有一个孩子,婚姻基础稳定,已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只要双方改正各自的错误,宽容谦让,互相关爱,双方共同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从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还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据此,本院为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雍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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