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巧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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