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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李某某与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1、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男孩索*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索某某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索某某于2006年农历1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6月13日在合水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10月13日生男孩索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李**长期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同时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李**遂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楼房1套,大衣柜1件,三人沙发1件,电视柜1个,写字台1个,摩托车1辆,洗衣机1台,音响1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1、原、被告的陈述;

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及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索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索某某有和好愿望,且有和好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李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李某某与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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