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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与被告马*结婚后发现被告马*隐瞒婚前身患疾病,婚后未能治愈,致使原告陈*未能生育,为此双方借故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好,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马*离婚,带走自己的婚前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婚后与原告陈*夫妻关系很好,自己患有轻微腰痛病是事实,正在进行治疗,效果很好,但原告陈*不安心坐家,滋事生非,起诉与被告马*离婚,现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调解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马*经人介绍,由双方父母包办于2012年11月29日未经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后于2013年12月9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陈*以被告马*身患疾病为由,引起原告陈*的不满,双方当事人借故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0月26日原告陈*回娘家居住至今,随酿成纠纷。2015年8月11日原告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马*离婚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陈述笔录证据证实,并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马*经他人介绍,由双方父母包办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陈*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至于原告陈*的婚前财产应折抵彩礼留归被告马*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

二、女方婚前财产:电冰箱一台、u0026amp;amp;ldquo;1、2、3u0026amp;amp;rdquo;皮革沙发一套、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等物折抵彩礼留归被告马*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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