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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马*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与被告马*乙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马*乙多次打骂原告马*,致使夫妻感情一般,现提起诉讼,自己不敢继续与被告马*乙共同生活,现要求抚养孩子,是否离婚现无法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庭审中原告马*甲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马*甲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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