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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被告马*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于2008年9月由父母包办并经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生育一女孩,名叫马*,现年5岁。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直矛盾不断,与婆婆关系也不好。2012年7月原告生病卧床,婆婆以原告装病为由与原告发生了矛盾,并将原告推出家门,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马*甲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马*乙离婚,孩子马*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马*乙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乙辩称,原告马*甲陈述的结婚时间和孩子情况都正确。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发生过矛盾。原告与婆婆关系不好是编造的。2012年7月原告在电话里与被告吵骂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于2008年9月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一女孩,名叫马*,现年5岁。因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及婆婆有吵架的现象。2012年7月,原告马*甲与婆婆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公公和媒人前去叫其回家未果。原告马*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马*乙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本案受理后,经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马*及与婆婆因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孩子年龄尚幼,双方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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