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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