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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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