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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