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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武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武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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