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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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