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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