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马*甲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马*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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