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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