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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