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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