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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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