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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小丽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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