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