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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蔺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蔺*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的法定代理人蔺*甲、被告郑*某的法定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蔺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残疾人,智力低下,2014年2月经双方家长撮合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无劳动能力,被告日常生活起居无法自理,双方共同生活无法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性情时有暴躁,经常殴打被告。现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蔺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均系智障人。2014年2月,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20日,经双方家属撮合在正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均无劳动能力,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不能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有智力障碍,双方在家属的撮合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双方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原告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蔺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蔺某某、郑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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