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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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