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郭*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樊*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