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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都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郭*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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