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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婚后为生活琐事被告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为了孩子其一直忍让,现孩子均已成年,被告还是对其殴打,无奈其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保证,其撤诉。但被告在近两年还是对其殴打,致其轻伤,为此,其再次诉请1、其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承担夫妻共同债务971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婚姻经过属实,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打架,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1986年后季相识,1991年1月13日双方在庆城县玄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2月4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1年8月4日生育长女冯*,1993年5月27日生育次女冯*,1994年9月23日生育长子冯*,现子女均已成年。1992年起原、被告开始在外面做生意,维持生计,随后原、被告购买位于庆城县运输处南三栋三单元606室楼房一套(无房产证),2013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打架,原告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2014年之后,原、被告在庆城中街租赁他人房屋开办“南极人”服装店,原告借钱为家庭购买了一辆别克英朗车、在庆城县民生广场二楼经营“大白鲨”服装店、按揭购买了位于西峰区锦绣城138平方米楼房一套、车位一处。2015年4月双方因生意之事发生打架,2015年8月3日因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打架,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为此,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庆城县中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大白鲨男装特许加盟合同、甘肃浙商**庆城分公司专柜经营合同、公证书、贷款已还款明细单、收款收据、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结婚初期,经济比较困难,但二人风雨同舟,不离不弃,一同走过了最艰难的日子,证明夫妻感情在结婚初期是很好的。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本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被告便怀疑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庭调解原告撤诉,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能购买房屋及扩大服装经营,进行家庭建设,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只要双方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被告对原告消除怀疑,原告念及以往的夫妻情份,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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