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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找茬给原告发脾气、胡闹,原告不愿外出工作,在租住的房子里整天抱着手机玩,不干家务。2015年2月6日,原告好意问被告吃什么饭,被告无故发火,拿起枕头砸向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次日,被告悄悄离家出走,再无音信。2015年4月,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仍无消息。现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因婚彩礼61000元、为被告购买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及其他花费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卢*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18日双方在庆阳市**记中心登记结婚。2014年3月6日二人举行了婚礼仪式。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父亲因婚彩礼60000元,被告的陪嫁物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原告为被告购买了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付。婚初二人关系一般,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8月以后双方很少见面,见面后就吵架,无共同语言。2014年农历10月6日二人开始分居生活,同年腊月9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庭审中,原告表示因被告未到庭,暂不要求法院处理由被告返还彩礼等物,随后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虽是自主自愿结合的,但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一年多,致使夫妻感情发生破裂。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结合双方的现状和本案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要求,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告未到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暂不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等物,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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