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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