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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退付原告金*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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