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负担,退付原告金*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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