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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