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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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