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都某某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