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许某某和好,故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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