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称与被告彭某某私下已达成和好协议,遂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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