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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