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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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