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与被告范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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