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以与被告范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