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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纠纷诉讼系复合之诉,在判处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一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亦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在一审时已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一审未查清曹某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系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之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庆阳市华池县人民法院(2015)华*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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