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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我们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被告不愿意和我一起生活,经常无故离家出走。2011年9月23日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后再未回家。我多处寻找未果。双方分居生活已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已满,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9月23日被告王某某无故离家出走后未归。2015年6月10日原告程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雷大**村委会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登记结婚后,被告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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