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杨**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XX与被执行人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杨XX外出打工,向其继母何XX留置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XX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亦无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薛XX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XX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杨XX一次性给付原告薛XX孩子抚养费2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薛XX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杨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杨XX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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