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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某某作为上诉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未到庭,亦未提交正当理由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退还何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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