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审判员王**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脱某某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于2005年4月6日在西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迷恋赌博,个性自私,搞传销,外面有女朋友,不照顾孩子,致使婚姻生活很不和谐。我尽心竭力照顾孩子,但被告经常彻夜不归,对我辱骂,甚至拳脚相加,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已分居一年多。共同债务2万元,共同财产科教新村楼房一套。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脱某甲、脱某乙均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脱某某辩称:我与原告2004年经人介绍自愿结婚,我是娱乐,但不是赌博;搞传销是因为我交朋友不慎,被别人骗了;我没有殴打、辱骂原告;我也没有女朋友;孩子生病我也照顾,小女儿生病,我借了7万元给女儿看病,女儿在医院住院我和我母亲在医院照顾;共同财产科教新村楼房一套,共同债务8万元,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脱某某200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2月22日举行婚礼,2005年4月6日在西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29日生长女脱某甲,2012年2月7日生次女脱某乙,婚后购置科教新村2号楼261室楼房一套,有共同认可的债务2万元。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因孩子抚养,性格差异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感情尚未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了解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在随后的生活中因抚养孩子等生活琐事和家务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处理方式欠妥,以致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脱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