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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柳**独任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年,经人介绍,由父母包办,原告与被告订婚,2006年农历11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2008年1月3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08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关系一直不好,但为了抚养孩子,原告强忍至今。2009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父亲将原告打的浑身青紫并赶出家门,半年后在亲友的劝说下原告回家,可时间不长被告又因琐事毒打原告一顿,无奈之下,原告外出打工一年,希望被告有所改变。被告大男子思想严重,家中的一切事务不让原告参与,原告稍有过问,被告即予辱骂;在生活上被告根本不管不问原告母子。2014年农历12月28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用板凳将原告打的满脸是血,并赶出家门,后在其二叔的劝解下领原告母子回家。2015年3月12日,原告本欲改善与被告的关系,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即要求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综上事实,由于双方属父母包办婚姻,加之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且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理解、体贴原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登记结婚的事实及登记时间。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订婚、结婚及生育孩子属实。但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实。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困难,为操持家务,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是难免之事,被告有时一气之下也打过原告,但事后和好,生活照旧。2010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原告私自外出,被告在多方查找无果后即到公安局报案,后原告母亲才讲原告外出打工去了。2014年腊月,因被告教育孩子,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亦打了原告,春节过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与原告电话沟通请求回家未果。综上事实,原、被告尽管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被告亦打过原告,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一定改正缺点错误,为了抚养孩子及婚姻家庭的稳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有证据提交。

对于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被告无异议,应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可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经他人介绍,原、被告订婚,2006年农历11月,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1月3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08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10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原告私自外出,被告在多方查找无果后即到公安局报案,1年后原告回家。2014年腊月,被告管教孩子,原告劝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亦打了原告,春节过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曾多次与原告电话沟通请求回家未果。2015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具体诉讼请求如其诉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尽管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管教孩子双方发生过矛盾,被告还打过原告,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因此,如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原告还征求被告对今后婚姻的打算。故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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