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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