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连某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樊**与连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6年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樊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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