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樊**与连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6年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樊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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