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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王X,现年13岁;男孩王XX,现年9岁,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我与被告结婚已10多年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脾气暴躁,酒性不好,加之被告家比我娘家家庭情况好些,所以经常无故找茬与我发生吵架,有时还动手打我,致使我与被告的矛盾逐渐恶化。2013年春节,我与被告再次发生矛盾,我回娘家居住,年底被告及其家人将我叫回。2014年3月,被告喝酒后又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离家外出生活至今,期间被告未曾叫过我。现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其中任何一个孩子,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结婚时间,生育孩子情况都属实。我与原告结婚10多年了,夫妻感情一直好哩,并且生有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发生过矛盾,但我未曾打过原告。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希望原告看在两孩子的份上,与我继续共同生活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女儿王X,现年13岁;男孩王XX,现年9岁,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在庭审中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王*由其抚养;要求分割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已结婚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婚姻、家庭、孩子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平等相待,夫妻和好是大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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