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情感,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孙**、次女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吴某某中止妊娠后不到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